一、符合下列審核標準、欲申請清寒助學金之同學,請於3月22日前至教官室索取申請表。
(一)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列冊之低收入戶子女。
(二)未接受中度、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礙障人士子女及原民身份就學高中職減免補助學雜費。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者(101年度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1890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金額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全家人口四人以下3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7萬5000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含公共設施用地)及房屋合計價值未超過新台幣300萬元者。
(六)在校學業各科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及格者。
(七)未領有公費者。
(八)家庭情況特殊者,得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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