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行政院102年2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23722號函以,為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中央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本府基於同等考量,各機關學校於辦公時間辦理文康活動時,比照旨揭規定。
二、本府訂頒「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有關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部份暫停適用。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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