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業經101年11月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培字第1010057770號函及法務部法廉字第10105021590號函會銜分行,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該原則之規定。
二、查本府101年10月8日高市府政預字第10130833600號函轉準用行政院訂頒「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準用之規範對象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市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以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是以,該要點規範對象準用旨揭原則,惟擴大準用對象之獎懲部分,則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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