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邇來各縣市曾有公職人員辦理人員進用、考績(成)評定及採購案件時,應迴避而未迴避,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遭裁罰。
二、請各單位辦理業務時應注意程序公平正當,避免疏誤致發生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令規定之情事。
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務部104年3月5日法廉字第10405003260號令發布之「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度基準」及相關案例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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