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銓敘部民國102年7閱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均不得參加公保,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公保法定加保對象,須符占法定機關編制內職務,具該職務任用資格並依法支領薪給等條件;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採計,則須符經權責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年資條件。
三、據上,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該段占缺訓練期間,應依前開規定參加公保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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